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8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85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 牟靈慧 已死亡,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