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奇墩 被告 林建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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