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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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東偉 即 許燕能 之限定繼承人、 張速修 即許燕能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依狀附還款明
細表所示,至民國108年3月26日止,僅剩餘新臺幣1,049,563元,若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