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債權人群力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寶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錦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按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計收利息之依據為何?並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及提出釋明文件。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8)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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