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健德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內容,竟仍故意違反通常保護令所諭知事項,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告訴人權益作用,行為實有可議,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違反保護令之情節、對告訴人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