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920號原告 施程翔 被告 林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施程翔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入被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帳戶,有交易明細表及報案單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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