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彥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孝明 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