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王承源 (即 王煜堃 之繼承人)
王憶雯 (即王煜堃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玫 (即王煜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除權判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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