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 許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梁廷貞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梁廷貞之除戶謄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梁廷貞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向被繼承人梁廷貞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