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吉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事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吉皇因詐欺等案件,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339條第1項等罪名,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14日以96年度偵字第3137號、第3410號、第3554號、第65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所有,為當場實施網路賭博及詐欺取財之器具,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