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9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嫊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 陳佑勍 對被告林陳嫊月提出告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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