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7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能德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76號),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鄭能德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鄭能德於民國107年4月25日下午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因其雇主 李秀龍 所經營之工廠疑飄惡臭,而與鄰居 陳香年 發生口角爭執,鄭能德於李秀龍及陳香年2人對話之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址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瘋女人」(台語)之語辱罵陳香年,足以貶損陳香年之名譽。
二、案經陳香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能德於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香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量刑
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反應其所任職之工廠疑有臭味,即辱罵告訴人,而不循法律途徑理性解決,造成告訴人之名譽無端遭貶損,行為誠屬不該,應予相當懲罰。另外,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準備程序中始坦承,且無意願與告訴人和解,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欲交由法院民事庭處理等犯後態度。又被告前無侮辱之相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尚屬良好。最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為維護被告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