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697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另約定債務人如未按月付本息時,自逾時之日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期逾期六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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