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29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請以書面提出請求支付之金額及明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