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黃子濬 被告 張書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9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