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許淑娟 住澎湖縣○○市○○街000巷0號被告 馮勇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馮勇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1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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