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訴人即原告 袁鏘閔 被上訴人 林承緯
何丞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承緯、 何丞右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8,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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