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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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㈠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㈡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經同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㈠102年2月20日某時│102年11月22日凌晨2時許│││㈡102年5月25日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18、2396號│毒偵字第8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940號│103年度簡字第932號││實├──┼───────────────┼───────────────┤│審│判決│102年12月13日│103年2月27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3年1月15日│103年4月22日│││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