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泳程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泳程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盜版光碟6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施泳程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7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已期滿且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100年度偵字第6389號偵查卷宗及同署100年緩字第1311號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盜版光碟6片,確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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