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花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花簡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庚○○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於99年2月底某日,在臺中市某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府前路郵局(以下簡稱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存摺,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信 」之成年男子,雙方並約定以匯入款項一定比例為報酬。嗣該「阿信」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露天網路拍賣網站上以佯稱網路購物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丑○○等人,致丑○○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庚○○所有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庚○○因而取得1萬餘元之報酬。嗣被害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而知上情。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㈠證人即被害人丑○○、 黃娀偉 、丁○○、子○○、癸○○、丙○○、甲○○、戊○○、乙○○、壬○○、寅○○、己○○、卯○○於警詢之指證、㈡被害人匯款證明14紙、㈢被告庚○○郵局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㈤露天網路拍賣網站網頁畫面2份等證據為證。
三、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犯罪集團供作詐騙使用,係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上開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侵害被害人丑○○、黃娀偉、丁○○、子○○、癸○○、丙○○、甲○○、戊○○、乙○○、壬○○、寅○○、己○○、卯○○等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公訴人漏未論及被害人丑○○於99年3月8日15時8分許,遭詐騙而匯款2,625元部分,因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貪圖利益,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亦因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復參酌其智識程度、受害人數眾多、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金額,及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匯款)時間│受騙金額(新臺幣)│├──┼───┼──────────┼─────────┤│一│丑○○│99年3月3日16時51分許│10,000元│├──┼───┼──────────┼─────────┤│二│丑○○│99年3月8日15時08分許│2,625元│├──┼───┼──────────┼─────────┤│三│辛○○│99年3月5日16時22分許│4,560元│├──┼───┼──────────┼─────────┤│四│丁○○│99年3月8日23時30分許│7,560元│├──┼───┼──────────┼─────────┤│五│子○○│99年3月8日13時許│7,560元│├──┼───┼──────────┼─────────┤│六│癸○○│99年3月8日8時39分許│5,730元│├──┼───┼──────────┼─────────┤│七│丙○○│99年3月8日13時13分許│9,360元│├──┼───┼──────────┼─────────┤│八│甲○○│99年3月8日17時許│3,343元│├──┼───┼──────────┼─────────┤│九│戊○○│99年3月8日17時27分許│10,085元│├──┼───┼──────────┼─────────┤│十│乙○○│99年3月8日18時30分許│4,000元│├──┼───┼──────────┼─────────┤│十一│壬○○│99年3月8日21時21分許│4,560元│├──┼───┼──────────┼─────────┤│十二│寅○○│99年3月9日10時36分許│7,543元│├──┼───┼──────────┼─────────┤│十三│己○○│99年3月9日13時36分許│11,640元│├──┼───┼──────────┼─────────┤│十四│卯○○│99年3月9日22時30分許│7,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