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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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捷盟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家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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