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上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依法聲請而於109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業 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9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09年10月17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9號│├─┬────┬────┬────┬─────┬─────┬────┬─────┤│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上春企業│空白│○○○○│0000000000│284,000元│109年5│000000000│││有限公司││○○○○│00││月22日││││呂進財││○○○○│││││├─┼────┼────┼────┼─────┼─────┼────┼─────┤│2│上春企業│空白│○○○○│0000000000│284,000元│109年5│000000000│││有限公司││○○○○│00││月26日││││呂進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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