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094號、108年度偵字第24463號、108年度偵續字第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年毒偵字第3094號(施用二級毒品部分不起訴處分)、108年度偵字第24463號、108年度偵續字第406號(持有二級毒品緩起訴處分)被告黃柏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持有二級毒品部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13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8674公克,驗餘淨重0.862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與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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