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吉野國際冷│復華商業銀│95年7月5日│75,285元│0000000││││凍設備(股│行板橋分行│││││││)公司 陳淑 ││││││││惠││││││├───┼─────┼─────┼──────┼─────┼─────┼──┤│002│ 莊麗玲 │香港商香港│95年6月30日│77,000元│0000000│││││上海匯豐銀││││││││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