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債務人 鄭英俊 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附表有法院認定:兆豐銀行、合計、180期分期金額「724,776」、「10,043,484」、「55,797.1」之顯然錯誤,正確金額應為「722,776」、「10,041,484」、「55,786」,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