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吳○進被告吳○慶
吳○慧
吳○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之主文欄第3行至第4行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吳○進及被告吳○慶、吳○慧、吳○霖各負擔新臺幣6,388元。」等字之記載,應改為「訴訟費用由原告吳○進負擔新臺幣8,518元,由被告吳○慶、吳○慧各負擔新臺幣8,517元。」等字;原附表所載應改為如下列附表所載。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被繼承人吳黃玉琴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或金額分割方法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145.964分之1依原告吳○進及被告吳○慶、吳○慧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被告吳○霖已拋棄繼承)。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0688號提存款738萬0,556元及其利息依原告吳○進及被告吳○慶、吳○慧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0597號提存款90萬4,600元及其利息依原告吳○進及被告吳○慶、吳○慧應繼分各3分之1之比例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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