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被告百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莫智凱 被告 李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捌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百宣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百宣公司)邀同其餘被告莫智凱、李玉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百宣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被告之負擔,願與被告百宣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百宣公司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與原告簽立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約定授信額度600萬元,動用期間至102年2月28日止,其後被告已依約循環動用本金計432萬元,並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其借款金額、期間及利率概依前開動發申請書暨債權憑證所載,並約定,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百宣公司動用前開額度後,自101年9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金3,787,205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迭經催索迄未償還,而被告莫智凱、李玉晴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尚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已生視為自認之效果。是以原告之主張,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雲璽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原告已預納合計38,521元┌──────────────────────────────────────────────┐│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利率│利息起算日│按前開利率10%計算│按前開利率20%│││(新臺幣)│(新臺幣)│││之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1│1,240,000元│1,240,000元│3.68%│101年9月28日起│101年9月28日起至│10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02年3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2│1,780,000元│1,247,205元│3.68%│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5日起至│102年5月1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102年5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3│1,300,000元│1,300,000元│3.68%│101年9月20日起│101年9月20日起至│10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02年3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小計│4,320,000元│3,787,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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