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 邱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請求之「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失業給付差額」及「退休準備金差額」等項目,因不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