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理月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新光人壽與中華郵政保單、機車一輛,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保險公司函附卷為憑。其中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處分;又就保單部分,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3,295元,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而就中華郵政保單部分,雖債務人於民國104年2月間將保單辦理終止契約後領回解約金27,826元,但亦於清算程序中自行繳回,是本件有清算財團財產共計41,121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