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27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黃騰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ㄧ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騰達於民國100年0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期限7年,自民國100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07年09月19日止,共分84期,每期1個月,貸款利率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計算,目前利率為1.95%,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79,841元整,並自民國102年04月15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