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5年11月30日之95年度簡字第451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55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規定,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規定,為簡易判決上訴審所準用。
二、本件原審判決後,分別以郵寄送達方式向上訴人住居所送達,對於上訴人居所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3樓部分,業於95年12月19日由上訴人之同居配偶 陳淑惠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期間為10日,計算時扣除上開居所之在途期間2日,又因假日順延至96年1月2日,但上訴人於9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上訴人之上訴已逾1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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