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包裹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4行【94年】應更正為【95年】(聲請書誤為94年,因涉及刑法修正前後法律之適用,自應依卷內證據更正之)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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