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主張應剔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3,224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8萬3,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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