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01號聲請人 董王芬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董王重 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求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印鑑證明書,且並未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印鑑,是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通知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復於111年4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1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又復於111年5月19日、111年6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