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39號上訴人 陳旭騰 (原名 陳智暄 )即原告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即被告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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