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訸喻 即 莊蓉蓉 即 莊曼妮 即王莊曼妮即王 莊秋玉 即
莊秋玉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目前任職於早安美芝城擔任助手,請債務人補提上早安美芝城所出具之自民國106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每月繳納房貸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