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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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 尤孝先 訴訟代理人 蔡宛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屆滿(12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04│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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