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柳洪菊縀 上列聲請人聲請洪○○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洪○○之妹,洪○○於日據時代因病死亡,迄今已逾80年,為此聲請宣告洪○○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事件之程序,應先經公示催告,使失蹤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得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或使知悉失蹤人生死者,將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定有明文。是公示催告程序乃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之一部。本件聲請人未先行公示催程序即為死亡宣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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