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聲請人 王思云 上列聲請人王思云因與相對人 楊典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思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