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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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孟瑜 、 林羿岑 、 林書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3,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