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0號上訴人 游月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錦綢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4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正本十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悌愷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