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劉蘭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零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日止│(年息)│日止)│├──┼─────┼────────┼────┼──────────┤│001│617,531元│106年9月25日│1.81%│自106年10月25日起,││││││按日以新台幣17元計算││││││之違約金。│├──┼─────┼────────┼────┼──────────┤│002│1,443,271│106年9月25日│1.9%│自106年10月25日起,│││元│││按日以新台幣40元計之││││││違約金。│├──┼─────┼────────┼────┼──────────┤│003│835,209元│106年10月10日│2.07%│自106年11月10日起,││││││按日以新台幣23元計算││││││之違約金。│├──┼─────┼────────┼────┼──────────┤│004│1,104,361│106年8月24日│5.58%│自106年9月24日起,按│││元│││月以新台幣1,000元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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