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巧柔 債務人 陳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貳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巧柔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祉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31萬0,23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巧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1萬0,23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祉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巧柔、陳│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310,23│祉維│月1日起││點一五│││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巧柔、陳│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23│祉維│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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