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 陳文良中興商業銀行│89年12月1日│420,000元│AFT0000000││││南台南分行││││├─┼─────────┼──────┼──────┼─────┼─────┤│02│美宜寶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89年12月12日│500,000元│UA0000000│││法定代理人 古右宜 │三重分行││││└─┴─────────┴──────┴──────┴─────┴─────┘本票附表:
┌───┬──────┬─────┬─────┬─────┐│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 方麗玲 │99年12月8日│90年1月5日│885,000元│TH0000000││ 方來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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