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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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檢察官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所為96年執減更富字第三三六九號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5年8月23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48號判處有期徒10月,於同年9月25日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於95年11月13日,以95年富字第10050號指揮書指揮執行,執行起算日為95年11月12日,執行期滿日為96年8月3日,本案於96年7月16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47號裁定,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減刑結果,受刑人執行期限至遲於96年7月16日即已屆滿,惟檢察官96年8月17日,另以96年執減更富字第三三六九號指揮書執行,前開指揮命令卻記載執行期滿予釋放日期為96年8月3日,所為之執行指揮命令與法不合,應予撤銷,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調取前開案件之卷宗,查明屬實,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並應由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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