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1月間起至90年2月23日止犯連續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誤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7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62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斯偉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