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荊睿駿(原名荊仁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荊睿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7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6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
0.97公克),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另該案查扣之海洛因殘渣袋1個、海洛因捲菸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違反上開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年1月19日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8年7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477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368號處分書在卷可參,是上開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其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
1紙在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73號卷【下稱偵卷】第18、61、76、77、93、94頁),故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依前開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如附表所示編號三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則以刑法第38條第2項為聲請沒收之依據,惟依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編號三之物係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屬違禁品(見偵卷第61頁),是聲請意旨顯有誤會,應予指明。
㈢另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聲請沒收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
物部分;然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報告等卷內事證,均無足證其上沾附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亦無其他證據足徵其為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惟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殘渣袋為伊所有等語(見偵卷第6、50頁),且該殘渣袋與盛裝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毒品之夾鏈袋之外觀相同,並有過使用痕跡,可認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性或供被告犯罪所用之器具,是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含有第一級毒品│貳包(含袋毛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海洛因成分之白│零點陸貳公克,│桃園分局107年度│││色粉末(含包裝│驗餘毛重零點陸│保字第898號扣押│││袋貳個)。│壹壹參公克)。│物品清單編號1。│├──┼───────┼───────┼────────┤│二│含有第二級毒品│壹包(含袋毛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甲基安非他命成│零點玖柒公克,│桃園分局107年度│││分之透明結晶(│驗餘毛重零點玖│安字第245號扣押│││含包裝袋壹個)│陸捌伍公克)。│物品清單編號1。│││。│││├──┼───────┼───────┼────────┤│三│含有第一級毒品│壹支(因鑑驗使│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海洛因成分之香│用10mL甲醇浸泡│桃園分局107年度│││菸。│之)。│保字第8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四│殘渣袋。│壹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度│││││保字第8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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