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 陳奕杰 地政士 (即 汪文訏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劉玥秀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江奇峰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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