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9號原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應記載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賠償義務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雖於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30億元,但未具體表明請求賠償之金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倘係金錢,可記載為: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且未提出其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並經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又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之程式有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㈠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
㈡賠償義務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
㈢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之證明文件。
㈣所提書狀內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30億元,如原告請求賠償金
額為30億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2,102萬2,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