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8號聲請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列之支票1紙不慎於民國108年3月15日遺失,已通知付款人並辦理掛失止付,嗣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業於
108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法請求判決如附表所列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卷宗,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新潤建設股│兆豐銀行桃興分行│108年3月25日│918,000元│SC0000000│榮鴻展業│││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劉毅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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